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代 理 人 魏宏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即應修繕未修繕所致財物損失之金額)
為何?並提出明細及收據。
二、民事委任狀(委任人為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並蓋大小章
)。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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