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5號
CHDV,108,補,295,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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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蔡嫩紅 

原   告 林法獻 
原   告 林炳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8,875,300元【計算式:(818地號土地原告請求移轉面積
  97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819地號土
  地面積1,172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移轉
  比例1/2)+門牌號碼彰化縣○○路0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
  31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912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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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