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0號
CHDV,108,簡上,20,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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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張全美即皇家二手買賣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杰韋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0號請求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即
本院員林簡易庭107 年度員簡字第363 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
分廢棄;⑵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
同)4 萬040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查上訴人於原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 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而原判決准許其中1500元本息
(保管費)之請求,駁回其餘3 萬7400元本息部分。而上訴人於
本院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4 萬0400元,扣除3 萬7400元之外,其
餘3000元核屬二審追加(擴張)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2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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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