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6號
CHDV,108,家繼訴,36,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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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邱冠瑜 



以上原告與被告邱張淑銀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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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