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邱冠瑜 以上原告與被告邱張淑銀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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