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25號
聲 明 人 邱俊融
柯宏儒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邱俊融、柯宏儒為被繼承人柯宥 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8年3月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具 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邱俊融、柯宏儒為被繼承人柯宥卉之女婿,有 戶籍謄本可稽,非法定繼承順位之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故 上開聲明人即無從拋棄繼承,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