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355號
CHDV,108,司繼,355,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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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游鎵瑋 
      游雯茹 
      游雯婷 
      楊雅筑 
      楊雅涵 
      楊皓翔 
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游雯茹 
聲 明 人 郭舒樺 
      郭沛筠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榮彬 
      游雯婷 
聲 明 人 游鈦元 
      游竣元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鎵瑋 
      李宜倩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李蔡秋香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蔡秋香於108年1月3日死亡,而聲明 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 等及三親等繼承人,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 表可憑。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李錦錫李協益、 李來共,及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李英誠應繼分之李



泳璋、李鎧良李宥賢李汶庭、李汶峻並未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 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 人及代位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明人依 法即尚非繼承人。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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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