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95號
CHDV,108,司票,895,201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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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丁欽 

相 對 人 林宜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及同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臺中市,有 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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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