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柯西子
聲 請 人 洪永達
前列柯西子、洪永達共同
上列聲請人柯西子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淑真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柯西子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79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證一借款協定同意書所指「李淑真所簽發之本票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