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 請 人 劉淑萍 上列聲請人劉淑萍因與相對人黃琳翔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淑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提出之相對人簽發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聲 請人應具狀陳報是否已對相對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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