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5號
CHDV,108,司拍,85,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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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淑萍 



上列聲請人劉淑萍因與相對人黃琳翔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淑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相對人簽發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聲
  請人應具狀陳報是否已對相對人提示?若是,提示日期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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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