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54號
CHDV,108,司催,15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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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楊曼惠 

代 理 人 陳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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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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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股別 │ 面 額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 │ │ │ │(新臺幣/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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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C-3071~3072 │100 │100,000 │2 │200 │ │
├──┼────────────┼─────────┼───┼──────┼───┼────┼───┤
│0002│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B-2055 │10 │10,000 │1 │10 │ │
├──┼────────────┼─────────┼───┼──────┼───┼────┼───┤
│0003│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A-1053~1060 │1 │1,000 │8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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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