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61號
CHDV,108,司促,6261,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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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樹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
    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
    有明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大眾銀行)
    與聲請人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合併,大眾銀
    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是原大眾銀行之一
    切權利義務,合併後由聲請人概括承受,並已依金融機
    構合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告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鄭樹鴻於105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借
    款新臺幣18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
    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
    ,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借款已視同到期,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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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