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周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8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
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10,13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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