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51號
CHDV,108,司促,6151,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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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東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157,9
    38元正未給付,其中150,194元為本金;7,706元為利息
    ;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楊文東於民國104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430,585
    元正未給付,其中420,426元為本金;10,15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楊文東於民國10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429,242
    元正未給付,其中414,927元為本金;14,31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債務人楊文東於民國101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48,12
    9元正未給付,其中45,987元為本金;1,956元為利息;
    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五)債務人楊文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4日止累計143,710
    元正未給付,其中134,890元為消費款;8,82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
    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文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50194│     │6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文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420426│     │6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文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414927│     │6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楊文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1%│
│  │45987 │     │6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楊文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4890│     │6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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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