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珮貽即林于筑
債 務 人 邱璿安
債 務 人 邱張連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珮貽即林于筑於93/3/11間邀同相對人邱璿
安、邱張連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
元整,約定於101/3/1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5%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9,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邱璿安、
邱張連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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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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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珮貽即林│自95/1/1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
│ │258054│于筑、邱張│ │ │ │
│ │元 │連花、邱璿│ │ │ │
│ │ │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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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珮貽即林│自95/2/10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58054│于筑、邱張│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連花、邱璿│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安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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