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管復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管復陞於民國107年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96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管復陞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 08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5月
2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651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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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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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管復陞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4823 │0000000000│05月 23日 │ │ │
│ │元 │32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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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管復陞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33860│0000000000│05月 23日 │ │九九 │
│ │元 │93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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