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鄭家茹
債 務 人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核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之敘述及
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本件購買人為鋐陞實業有限
公司,非其法定代理人陳昭文個人,故本件對該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請求給付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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