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66號
CHDV,108,司促,5866,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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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鄭家茹 
債 務 人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核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之敘述及
  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本件購買人為鋐陞實業有限
  公司,非其法定代理人陳昭文個人,故本件對該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請求給付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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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