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黃蔡雪子
債 務 人 黃陳淑香兼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見昇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為君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晏如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昱丞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純式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債 務 人 施鈞哲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施竣軒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施彥名即黃世洲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法定代理人 黃佩倩
一、債務人黃見昇、黃為君、陳晏如、陳昱丞、施鈞哲、施竣軒
、施彥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世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
陳淑香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
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
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
人黃世洲於民國97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黃陳淑香已向
本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並以97年度繼字第368號准予備查
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彰院賢家安97年度繼368字第098
0045560號函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繼承人僅就被繼
承人黃世洲之遺產範圍內有給付之義務,是以,債權人就債
務人黃見昇、黃為君、陳晏如、陳昱丞、施鈞哲、施竣軒、
施彥名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黃世洲之遺產範圍內之請求,依
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