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謝俊源
債 務 人 謝子定
債 務 人 陳偉達
一、債務人謝俊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依約定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俊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謝子定、陳偉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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