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05號
CHDV,108,司促,5705,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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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田卉粢即田珮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卉粢即田珮鳳於民國92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
    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
    月23日止累計586,588元正未給付,(其中141,921元為
    本金,444,66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田卉粢即田珮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3日止累
    計20,338元正未給付,其中4,799元為消費款;13,410
    元為循環利息;2,1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田卉粢即田│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99元│珮鳳   │5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卉粢即田│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1921│珮鳳   │5月2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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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