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蔡雪惠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本件債權發生於案外人黃進元死亡後,且債務人蔡雪 惠、黃伯翰、黃瑋翎之戶籍地與用電地址不相符,故請具狀 釋明向債務人蔡雪惠、黃伯翰、黃瑋翎請求給付電費新臺幣 24024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應 提出蔡雪惠、黃伯翰、黃瑋翎為實際用電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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