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98號
CHDV,108,司促,5498,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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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蔡雪
惠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
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權發生於案外人黃進元死亡後,且債務人蔡雪
  惠、黃伯翰黃瑋翎之戶籍地與用電地址不相符,故請具狀
  釋明向債務人蔡雪惠黃伯翰黃瑋翎請求給付電費新臺幣
  24024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應
  提出蔡雪惠黃伯翰黃瑋翎為實際用電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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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