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78號
CHDV,108,司促,5178,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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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債 權 人 摩登家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義 


上列債權人摩登家庭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明鑫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摩登家庭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明鑫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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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