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3號
CHDV,107,重訴,43,2019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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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蔡字紳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列舉有關各筆借貸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末日與利率,且敘明被告各該清償之金額與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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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