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黃曾秀雲
黃長籃
方清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正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9,71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