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3號
CHDV,107,訴,1073,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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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黃曾秀雲

      黃長籃 

      方清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正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9,71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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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