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4號
CHDV,107,勞訴,14,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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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秋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育霖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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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