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86號
CHDV,106,重訴,186,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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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劉文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桂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2,0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91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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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