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林芷昕(兼原告林天棋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詹賜貳
被 告 陳加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