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6號
CHDV,106,訴,606,201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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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邱洪洲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邱德容 
訴訟代理人 邱漢桐 
被   告 邱坤儀 

訴訟代理人 邱至億 
被   告 邱達雄 
訴訟代理人 邱聰奇 
被   告 邱和忍 
      邱英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宏治 
被   告 邱顯義 
      邱柏諭 
      邱森波 
      邱大海 
      邱代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
被   告 邱錫壹 
      邱信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鑫輝 
被   告 邱明雄 
      邱秋雄 
      邱春雄 
      邱春凉 
      邱連昌 
      邱麗櫻 
      邱 鬱 
      邱秀美 
      邱璧梅 
      邱怡昀  原住同上鄉中山路2段588巷3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華  現應為
被   告 邱奕霖 
      邱彥霖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蓮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主文欄中關於「編號H、面積68.32,由被告邱代松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H、面積68.32平方公尺,由被告邱代松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形,爰依前項規定以裁定更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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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