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09號
CHDV,106,訴,1209,2019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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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賴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敏雄等人之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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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