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23號
CHDM,108,聲,823,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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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至5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在案等情,此有如附表所示案 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 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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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