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8年度,4號
CHDM,108,智簡附民,4,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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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TD)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原   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
      MITED)

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代 收 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何淑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 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 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明定。四、經查,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1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 本院移付調解,告訴人即原告2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與 被告在本院民事第一調解室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1紙在卷可稽。是兩造就同一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之損害賠償 事件既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假 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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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