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58號
CHDM,108,易,558,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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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煒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558號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3761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
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卓俊杰
  通 譯 江政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林家煒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家煒於民國108年3月4日17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輕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號前, 見張雅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 路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撿拾石頭1顆(未扣案) ,敲破該部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竊取張雅雯所有 放置車內之包包1個(內含零錢包1個、鑰匙2串、車庫遙控 器1個、長夾1只,長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 車行照、信用卡4張、提款卡2張及現金新臺幣約2﹐000元等 財物,其中長夾及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行照、 信用卡4張、提款卡2張,除現金2000元外均已返還張雅雯) 得手,隨即騎車離開現場,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始查 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卓俊杰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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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