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昆鋒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昆鋒加重竊盜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 8年6月28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8年7月 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