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62號
CHDM,108,單禁沒,6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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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678號),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捌壹玖公克)及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鴻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678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送驗淨重1.6849公克,驗餘淨重1.6819公克),因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678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驗餘淨重1.681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 療鑑字第106010000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2115 號第45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 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 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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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