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26號
CHDM,108,交重附民,26,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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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吳芳如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士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豐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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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