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266號
CHDM,108,交易,266,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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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瓊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
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陳瓊珠於民國107年6月7日6時57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鹿港鎮媽袓路由 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與復興南路之交岔路口欲右轉彎時, 其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之指示,且應注意車輛行經閃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 輛應減速慢行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 ,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適粘黃久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復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 ,亦應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 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況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其2人均疏未注意及此,陳瓊珠未禮讓直行之粘黃久津 先行,即貿然右轉往南進入復興南路,而粘黃久津亦未減速 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即貿然通過,2車均因閃避不及而 發生碰撞,致粘黃久津受有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并局部蜂窩 性組織炎之傷害。因認被告陳瓊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粘黃久津告訴被告陳瓊珠之犯行,被告係觸犯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修正前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雖已修正,然並未 變更本條係告訴乃論之本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雙方和解 成立,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 院卷第47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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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