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7號
CHDM,107,交重附民,27,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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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詹森美

      陳永煌
被   告 蕭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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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辛酉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蕭鴻逸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7年度交訴
字第9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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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