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富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 明文。故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未補提理由書,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仍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富崇(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罪刑 ,判決書正本於4月30日送達,被告於5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 ,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因於108年5月10日函請被告應注 意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詎被告仍未置理 ,本院復於6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提,於6月12日合法 送達被告(由同居人即其母收受),有本案判決書、聲明上 訴狀、函稿、裁定書及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 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