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富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富崇(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號判決判處罪 刑,判決書正本於4月30日送達,被告於5月9日具狀聲明上 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 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 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