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48號
PTDV,108,訴,448,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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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邱雪萍 


被   告 張瑜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於108 年5 月8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86 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詎原告於108 年5 月15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後,電洽本院稱:不會繳費,請駁 回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故其訴 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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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