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彭西川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會心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巿勝興段1380-1、1380-2、1452地號及同段979 建號
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會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