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
號原 告 蘇文旭
蘇加均
蘇儀
蘇名毅
蘇吳麗純
蘇容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黃雲雄
黃彥樺
黃李秋美
黃一正
黃意雯
黃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前起
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之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一「設定
抵押權之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以105 年重
訴字第29號判決原告勝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 年
度重上字第106 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已告確定,惟經地政機
關以上開判決未諭示債權額比例及債務人債務範圍為由,駁回原
告登記之申請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 7
年11月26日屏登補字第000480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10 8
年4 月17日屏登駁字第000152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附卷可
稽。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相同之不動產為原告設定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抵押權登記,僅係為補正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擔保債務範圍,以利於辦理登記,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
(下同)1,650,000 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一:(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編│ 不動產 │ 面積 │ 抵押義務人所有之 │設定抵押權之內容│
│號│ │ │ 權利範圍 │ │
├─┼──────┼─────┼───────────┼────────┤
│一│屏東縣長治鄉│ 4,539.08│黃雲雄78/600 │被告應設定第二順│
│ │德榮段409 地│ │黃李秋美78/600 │位抵押權予原告,│
│ │號土地 │ │黃彥樺222/600 │就編號一至編號九│
│ │ │ │黃一正222/600 │之不動產共同擔保│
├─┼──────┼─────┼───────────┤46,888,000元。無│
│二│同上段263 地│ 2,869.50│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存續期間限制。 │
│ │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三│同上段263-1 │ 6,855.62│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四│同上段263-2 │ 5,000.01│黃李秋美88880/690870 │ │
│ │地號土地 │ │黃意雯300995/690870 │ │
│ │ │ │黃彥憲300995/690870 │ │
├─┼──────┼─────┼───────────┤ │
│五│同上段263-3 │ 42,649.89│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六│同上段263-4 │ 5,000.02│黃李秋美88880/690870 │ │
│ │地號土地 │ │黃意雯300995/690870 │ │
│ │ │ │黃彥憲300995/690870 │ │
├─┼──────┼─────┼───────────┤ │
│七│同上段263-5 │ 6,934.26│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八│同上段6 建號│ 22,205.98│黃雲雄單獨所有 │ │
│ │建物 │ │ │ │
├─┼──────┼─────┼───────────┼────────┤
│九│同上段440 地│ 339.48│黃李秋美單獨所有 │被告應設定第一順│
│ │號土地 │ │ │位抵押權予原告,│
│ │ │ │ │就編號一至編號九│
│ │ │ │ │之不動產共同擔保│
│ │ │ │ │46,888,000元。無│
│ │ │ │ │存續期間限制。 │
└─┴──────┴─────┴───────────┴────────┘
附表二:(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編│ 不動產 │ 面積 │ 抵押義務人所有之 │抵押權人享有抵押│債務人擔保債務│設定抵押權之內容│
│號│ │ │ 權利範圍 │權擔保之債權額 │ 範圍 │ │
├─┼──────┼─────┼───────────┼────────┼───────┼────────┤
│一│屏東縣長治鄉│ 4,539.08│黃雲雄78/600 │權利人蘇文旭、蘇│義務人黃雲雄、│被告應設定第二順│
│ │德榮段409 地│ │黃李秋美78/600 │吳麗純、蘇如均、│黃李秋美、黃彥│位抵押權予原告,│
│ │號土地 │ │黃彥樺222/600 │蘇容婌、蘇儀、蘇│樺、黃一正、黃│就編號一至編號九│
│ │ │ │黃一正222/600 │名毅公同共有新臺│意雯、黃彥憲就│之不動產共同擔保│
├─┼──────┼─────┼───────────┤幣48,888,000元債│48,888,000元債│46,888,000元並負│
│二│同上段263 地│ 2,869.50│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權額。 │權額負連帶清償│連帶清償責任。無│
│ │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之責。 │存續期間限制。原│
├─┼──────┼─────┼───────────┤ │ │告係公同共有46,8│
│三│同上段263-1 │ 6,855.62│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88,000元。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 │ │ │
│四│同上段263-2 │ 5,000.01│黃李秋美88880/690870 │ │ │ │
│ │地號土地 │ │黃意雯300995/ 690870 │ │ │ │
│ │ │ │黃彥憲300995/ 690870 │ │ │ │
├─┼──────┼─────┼───────────┤ │ │ │
│五│同上段263-3 │ 42,649.89│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 │ │ │
│六│同上段263-4 │ 5,000.02│黃李秋美88880/690870 │ │ │ │
│ │地號土地 │ │黃意雯300995/690870 │ │ │ │
│ │ │ │黃彥憲300995/690870 │ │ │ │
├─┼──────┼─────┼───────────┤ │ │ │
│七│同上段263-5 │ 6,934.26│黃李秋美389875/690870 │ │ │ │
│ │地號土地 │ │黃雲雄300995/690870 │ │ │ │
├─┼──────┼─────┼───────────┤ │ │ │
│八│同上段6 建號│ 22,205.98│黃雲雄1/1 │ │ │ │
│ │建物 │ │ │ │ │ │
├─┼──────┼─────┼───────────┤ │ ├────────┤
│九│同上段440 地│ 339.48│黃李秋美1/1 │ │ │被告應設定第一順│
│ │號土地 │ │ │ │ │位抵押權予原告,│
│ │ │ │ │ │ │就編號一至編號九│
│ │ │ │ │ │ │之不動產共同擔保│
│ │ │ │ │ │ │46,888,000元,並│
│ │ │ │ │ │ │負連帶清償責任。│
│ │ │ │ │ │ │無存續期間限制。│
│ │ │ │ │ │ │原告係公同共有 │
│ │ │ │ │ │ │46,888,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