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 告 蘇水土 被 告 蘇坤禎 被 告 蘇火生 被 告 陳金紊 被 告 蘇文芳 被 告 蘇文興 上 一 人監 護 人 蘇春梅 被 告 蘇天生 被 告 李蘇清蕊被告兼被告林陽正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木 被告兼被告林陽正之承受訴訟人 林盈里 被告兼被告林陽正之承受訴訟人 王林美絨被 告 蘇清珠 被 告 蘇允 被 告 蘇清 被 告 沈永紅 被 告 蘇嘉昌 被 告 李慶賢 被 告 蘇金鳳 被 告 蘇湖 被 告 蘇桂枝 被 告 蘇桂玉 被 告 蘇美媛 被 告 林貴目 被 告 林正良 被 告 林正忠 被 告 林麗津 被 告 曾順福 被 告 陳曾嘴 被 告 曾桂金 被 告 蘇英美 被 告 曾信華 被 告 曾信宗 被 告 曾淑君 被 告 陳基城 被 告 李東和 被 告 李東泰 被告兼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 何秋雲 被告兼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 何懿芬 被告兼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 何妍蓁 被告兼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 何正裕 被告兼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 何正財 被告即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 白榮慶 被告即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 白淑美 被告即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 白淑嬌 被告即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 白源章 被告即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 白珮妤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氏兒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林秋木、林盈里、王林美絨為被告林陽正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白榮慶、白淑美、白淑嬌、白源章、白珮妤為被告蘇靜之承受訴訟人;被告何秋雲、何懿芬、何妍蓁、何正裕、何正財為被告何正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 之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林陽正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7 年10 月7 日死亡,林秋木、林盈里、王林美絨為被告林陽正之繼 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卷一第190 頁、卷二第60 -64 頁);被告蘇靜於107 年11月9 日死亡,白榮慶、白淑 美、白淑嬌、白源章、白珮妤為被告蘇靜之繼承人,有繼承 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卷一第201 頁、卷二第65-71 頁);被 告何正宗於108 年4 月17日死亡,何秋雲、何懿芬、何妍蓁 、何正裕、何正財為被告何正宗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卷二第74、82-92 頁)在卷可參。惟林秋木等人 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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