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65號
PTDV,108,司家補,65,201906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65號
聲 明 人 黃玉珊 

法定代理人 黃朝民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傅陳素錦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