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6號
PTDV,108,司促,906,2019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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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方彥程 
債 務 人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一、債務人林建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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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