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清和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10,000 元,約定自107 年1 月11日起至110 年1 月
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 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 年6 月20日止累計147,770 元未給付,其中141,901 元為
本金;4,576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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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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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許清和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06 │
│ │141,901元 │ │6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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