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15號
PTDV,108,司促,691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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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潘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
  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
  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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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