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01號
PTDV,108,司促,6901,201906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福良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