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王智筠、王冠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個人汽車貸款借據,核該
借款契約書(貸款金額新臺幣90萬元)第14條第1 項第4 款
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
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王智筠、王冠智為還款之
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
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王智筠、王冠智簽收之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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