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7號
PTDV,108,司促,678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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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戴彥豪戴清華陳菊蘭戴英文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6 年12月7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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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