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戴彥豪、戴清華、陳菊蘭、戴英文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6 年12月7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