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坤福即吳漢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坤福即吳漢斌於民國93年9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 ,自93年9 月10日起至94年9 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8 年6 月6 日止累計130,693 元未給付,其中41
,652元為本金;88,95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坤福即吳漢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 年6 月6 日止累計144,003 元未
給付,其中38,989元為消費款;101,414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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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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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1,652元 │吳坤福即吳│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漢斌 │6 月7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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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38,989元 │吳坤福即吳│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漢斌 │6 月7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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